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办发〔2014〕33号)和上级组织有关发展党员工作规定,结合我校党建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进行。各基层党组织要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发展党员工作的重大战略意义和实践意义,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日常性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认真执行“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方针,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四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申请人的培养和教育
第五条 年满十八岁的教职工和学生中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 各级党组织要坚持早引导、早教育、早发现、早培养,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教职工生对党的认识,鼓励并指导有入党愿望的同志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
第七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支部递交书面申请,流动人员也可以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党支部书记或支委成员与其谈话,了解其入党动机、思想动态、工作、学习情况、主要经历和家庭情况等。
党支部及时将入党申请人情况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三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八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入党申请人经过两个月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政治坚定、动机端正、态度积极、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基本程序是:
1.党员推荐。一般由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推荐。
2.团组织“推优”。年龄在28周岁以下的入党申请人必须经过团组织“推优”。
3.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党员大会,下同)研究决定。支委会对照入党积极分子的条件,结合党员推荐和团组织“推优”情况,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人选,并形成书面会议记录。
4.公示。党支部将入党积极分子基本情况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5.备案。公示无异议的,党支部将入党积极分子的基本情况、党员推荐和团组织“推优”情况、支委会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党组织备案意见应在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同时报校党委组织部。
第九条 指定专人培养。党支部要指定一至两名思想水平较高、熟悉党的基本知识、党内生活经验丰富的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
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培养教育考察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的内容和方式。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在线党课学习考试,参加或列席支部大会、入党宣誓仪式、党内表彰大会等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式,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统战工作政策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一条 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和管理。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向党组织书面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培养联系人定期听取或审阅入党积极分子思想汇报。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入党动机、党的基本知识掌握情况、政治觉悟、思想素质、群众观念、学习工作表现等,特别要考察其在关键时刻的表现和在重大政治问题上的态度和立场,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和努力方向。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动态管理机制,及时调整不合格人员。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党组织;同时要及时、主动向现单位党组织汇报自己的培养考察情况。原单位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材料放入其人事档案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
新生或新教工中的入党积极分子,入校后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对其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材料齐全、考察未中断的,可继续培养,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四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二条 确定发展对象。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列为发展对象:入党动机不端正、表现一般的;受处分一年以内的;学生考试当年有不及格者;学生成绩在本年级(或专业)排名靠后且无明显进步的。
确定发展对象的程序:
1.拟定发展对象初步人选。支委会依据确定发展对象的条件,对照入党积极分子现实表现,拟定发展对象初步人选。
2.进行党员群众民主评议。党支部召开有群众代表参加的支部大会。参加评议的党员应超过支部党员总数的半数,参加评议的群众一般应不低于到会党员总数的2/3。根据需要,党员评议、群众评议可分别进行。入党积极分子向与会人员汇报本人的思想、工作及生活等方面的情况,与会人员填写民主评议表,进行现场评议。民主评议的内容应包括综合评价、政治表现、道德品行、遵纪守法、工作表现、履行承诺等方面的情况,等次分为“优秀、一般、差”。
3.列为发展对象人选。党支部综合评价“优秀”过半,且单项被评为“差”的票数不超过2O%的,在认真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委员会讨论研究,列为发展对象人选,并形成书面会议记录。
4.公示。党支部将确定的发展对象人选报上一级党组织审议通过后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5.确定发展对象。公示无异议的发展对象人选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后,确定发展对象名单。
6.政治审查。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7.集中培训。发展对象入党前要经过集中培训并成绩合格。集中培训由学校党校统一组织实施,一般不少于3天(或不少于24个学时)。
调入或考入我校的发展对象,程序完备、材料完整且培训合格不超过半年的继续认定为发展对象。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三条 预审。支委会应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上级党组织预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召开专门会议对发展对象逐一审核,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要离开学校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发展对象为学生的,在毕业学期一般不发展。
第十四条 确定入党介绍人。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有: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全面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并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表明态度。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五条 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发展对象要认真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申明自己对党的认识及入党动机,如实报告个人历史、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等情况。支委会要严格审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填写情况。
第十六条 召开支部大会。支部大会由党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主持。会前应当做好准备工作。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
1.统计并报告出席会议的党员人数。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2.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其他问题。
3.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4.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5.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
6.与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会前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或两个以上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表决时,发展对象不必退席。
7.形成支部决议。支部书记依据票决单宣布表决结果,并形成大会决议。
决议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对发展对象的基本评价,写清其入党动机是否端正,对党的认识是否正确以及工作、学习、作风、纪律等方面的表现情况,还有哪些缺点及今后的努力方向等。二是支部大会表决情况,写明支部大会应到会和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对发展对象能否接收为预备党员的表决结果以及通过决议的日期等。
第十七条 上报审批、备案。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连同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发展党员全程纪实表》等,一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审批。
所在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指派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发展对象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所在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汇报。
党总支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审议合格后的预备党员材料报党委组织部审核,由组织部报学校党委审批。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并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审批两个及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在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八条 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党员。
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讨论、校党委审核后,经省委高校工委审查,报省委批准。
第六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十九条 审批通过的预备党员应及时编入党支部或党小组,接受党组织的继续教育和考察。教育考察的方式有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思想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所在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或党支部组织进行。由党支部举行的宣誓仪式,上级党组织一般应派人参加。
预备党员要经常向党支部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工作等情况。书面思想汇报每季度至少一次。预备期内至少参加一次集中培训。党支部在听取预备党员汇报的基础上,对其进行认真评议,并形成考察意见。每半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一)转正条件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党支部应对照党员标准,根据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情况,作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决定。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反党纪,情节较轻的,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对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党支部要慎重研究,在支部大会讨论之前,须逐级汇报基本情况及处理意见,并经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查同意。支部大会结束后,及时将支部决议报上级党组织审核审批。
(二)转正程序
1.提出转正申请。预备党员应在预备期满一周内,主动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对预备期满后提出转正申请不及时、不主动的预备党员,党支部要予以提醒、督促和批评。
2.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党支部通过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等方式广泛征求党员群众意见。
3.支部委员会审查。支委会依据转正申请书内容、征求意见情况和预备期期间的表现,审查其是否符合转正条件。
4.公示。经支委会审查,符合转正条件的预备党员情况要及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5.支部大会讨论表决。公示无异议的,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基本程序同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
6.上级党组织审批。支部大会召开后,党支部应及时将转正申请书、《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发展党员全程纪实表》等材料报上级党组织审议审批。
学校党委对收到的预备党员转正决议的审核审批,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七章 材料保管及归档
第二十一条 发展党员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档案材料,如《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发展党员全程记实表》、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训情况记录、公示材料、评议材料、思想汇报材料、各类会议记录等,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安排专人专柜,登记造册,妥善保管。一旦出现损坏、遗失,要及时向学校党委组织部报告,并向入党积极分子或预备党员个人说明情况,作出妥善处理。对有关责任人要进行严肃批评,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及时将党员档案,交所在单位党组织保存或存入其人事档案。党员离校前,党支部应当核查党员档案归档情况。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等材料也要存入本人档案。
第八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组织应把发展党员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认真制定并组织实施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注重优化党员队伍结构,重视从青年教师、高层次人才中发展党员。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党组织,学校党委应当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重视对党务干部和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十五条 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实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学校党委组织部每年检查一次。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新乡学院关于发展党员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院组字〔2016〕7号)同时废止。本细则实施过程中,如上级党组织有新的规定,以上级党组织新的规定为准。